全球人壽保險 公 保險利益

根據保險法第3條解釋,要保人指的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,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,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。
  保險利益又可分為人身保險利益和財產保險利益兩部分,以人身保險利益為例,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,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、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、債務人、為要保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,以上這四種關係人之生命或身體,有保險利益。
  全球人壽舉例,要保人可以為自己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購買人壽保險,因為對於要保人來說,其家屬具有保險利益。
  要保人除了上述提到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外,根據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規定其權利與義務兩面相,要保人之權利,包括指定保險金的受益人、行使契約撤銷權、申請契約變更或更正、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聲明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、及終止契約╱申請契約復效。<摘錄經濟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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